一、遗嘱继承概述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
1.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条件: 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③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四)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
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遗嘱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进行继承。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遗嘱的形式要件
公民立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以下五种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在设遗嘱的实质要件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
案例
刘子英为某国有企业退休干部,丈夫早逝,夫妻二人共有二于一女,均由刘子英扶养长大。长子周进于1991年与王月结婚,生有一子周玉,周进于1993年因病去世,王月伤心之余,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及多病的婆婆。次子周峰因意外事件刺激患精神病,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女儿周红甚得母亲喜爱,现在美国留学。1998年2月刘子英因脏脏病突发被王月送往医院,虽经数月的细心照料及治疗,仍无法控制病情,于四个月后死亡。在其遗产继承问题上,远在美国的周红来电话称,刘子英死前曾打电话给她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周红继承。
[问题]1.刘子英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2.王月现要求作为继承人继承刘子英的遗产,她的要求是否合理? 3.本案中周玉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三、遗赠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1.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具有以下特征:
①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②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③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④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不能是遗赠人财产中的义务。
⑤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接受遗赠的权利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3.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案例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无子女。因考虑其身体欠佳,其兄刘天德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照顾刘天顺的生活。刘天顺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1996年,刘天德患肝癌死后,刘二便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后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刘天顺当着医生、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反而领着妻儿去外地游玩,三个月后返回,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问题]1.请问,本案中哪个遗嘱是有效遗嘱?应按哪个遗嘱执行? 2.刘二是否有权拿回电视机?
五、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和特征)
1.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2.特征
①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的、诺成性的法律行为。
②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的、有偿的法律行为。
③遗赠扶养协议是继承法规定的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
④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中,遗赠人为公民,扶养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公民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
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 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
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赠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案例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扶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甚少来往。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料自己的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直至他两年后病故,并为其办理了后事。在办理后事时发现了叶老汉的l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对此提出异议。
[问题]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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