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流程*费用
一、外商独资企业所需材料清单
Materials For Establishing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1.外国公司或个人开业证明或护照复印件,需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2份Foreign company or personal operation certification as attested by Chinese embassy to the very place in 2 originals or passport copies
2.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chairman of the investor
3. 新公司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或护照复印件),简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董事长或法人代表二张照片
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board
of the directors and general manager vice one) of the
junior enterprise. Their resume, address and telephone
number will be needed. Each one should prepare two
personal photos for being used.
4.由投资方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书二份(正本)
The Appointment and Authority should be singed by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investor
5.投资方概况
Outline of the investor (total volume of trade, operation
scope, annual profit)
6.外国公司或个人银行资信证明原件2份 Foreign company or personal bank reference letter in 2 originals
7.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One copy of identification Card (or passport) of the
person will be authority
8.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需房地产管理局备案Copy of real estate title and original of premises tenancy contract having been registered in Real Estate Administration
二、收费标准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1989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管理,为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服务和帮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咨询工作是指咨询单位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委托,为委托方在本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工作是指代理单位接受国内外投资者的委托,参与谈判,并代理委托方编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合同、章程或办理申请报批手续等业务。
第四条 咨询、代理单位一般不应同时接受同一项目投资双方的委托。但经双方委托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五条 从事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批准后,
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外国投资工作的部门备案:
(一)具有我国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配有熟悉我国涉外经济法律和国际经济贸易等业务的从业人员。
(三)能提供业务翻译及信息传递等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咨询工作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委托方提供与投资项目有关的生产、市场等信息。
(二)向委托方介绍有关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接受委托方委托,担任常年咨询顾问。
第七条 外商投资项目代理工作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委托方与合作方的意向性洽谈、谈判及签约做准备工作。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订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
(三)参加业务谈判并处理谈判中的有关问题。
(四)办理邀请手续和接待合作方。
(五)代理委托方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的咨询业务收费金额可根据咨询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商投资项目的代理业务收费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项目的投资总额 代理费最高限额
100万美元以下 3%
101~5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2%
501~1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1%
1001~6000万美元,每10万美元加收 0.5%
6001万美元以上,每10万美元加收 0.2%
第九条
在项目批准前,委托方应向咨询、代理单位预付合同规定的代理费。如项目未被批准的,预付款不予退回。
第十条 同一项目的咨询、代理业务委托同一单位的,被委托单位应只收取一种费用,但可从高计算。项目总投资额有变化的,费用可以调整。
第十一条 咨询、代理单位为委托方进行咨询、代理工作,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咨询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咨询、代理单位与委托方发生纠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市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咨询、代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办理公司费用清单
三、行政收费
1、名称核准费 180元
2、批准证书费 100元
3、公告费 4000元
4、注册费(按20万美金为例) 1333元
5、电子营业执照 280元
6、工商培训费 150元
7、 刻公章及其他章(公安局备案) 400元
8、 企业代码 148元
9、外汇登记证 500元
10、税务登记费 100元
共计:人民币7191元。若需办理海关费用另算
注:行政收费会随着收费部门的调整而调整
五、公司设立所需日程
1、电脑预核名称 当天
2、核准名称 4个工作日
3、办理外资委批复及批准证书 15至30个工作日
4、办理营业执照 10个工作日
5、刻章 1个工作日
6、领取企业代码 2个工作日
7、外汇登记 1个工作日
8、税务登记 10个工作日
9、财政登记 5个工作日
10、统计证 1个工作日
注册资本到位后的变更手续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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